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寶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瞿爾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富野休閒開│玉山商業銀行南桃園│ 25,883元 │AA九二九一七九八 │101 年7 月31日││發股份有限│分行 │ │ │ ││公司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