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寶星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瞿爾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富野休閒開│玉山商業銀行南桃園│ 25,883元 │AA九二九一七九八 │101 年7 月31日││發股份有限│分行 │ │ │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