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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漢權周珮琦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請人
興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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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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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廖翊閎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3年3月15日          │201,800元       │UA一一九九四0│    │
│1 │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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