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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請人
群揚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夫
代理人
劉姿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3 月6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35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① │中原大學張光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2年12月17日 │ 50,000元 │CY○二二三七五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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