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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請人
承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承豐
訴訟代理人
范宗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8 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1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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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台騰興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新明分行  │103年1月31日          │517,454元       │AH二四三二一七│    │
│1 │鄭武雄            │                  │                      │                │0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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