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三大儀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興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
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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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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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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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日野電機廠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3年5月31日 │19,688元 │CV一0一五五四八│ │
│1 │公司 李劉玉枝 │崁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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