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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請人
三大儀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
    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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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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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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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日野電機廠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3年5月31日          │19,688元        │CV一0一五五四八│    │
│1 │公司  李劉玉枝    │崁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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