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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黃翊哲

  • 當事人
    吳文彬即升元起重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號聲 請 人 吳文彬即升元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9月2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發票日102 年10月31日起算4 個月,迄至103年2月28日屆滿,惟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6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① │七福工業股份有│ 彰化銀行 │ 102年10月31日│ 1萬8,900元 │JN 0000000│ │ │限公司張洪金蘭│北中壢分行│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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