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
    鄭碧雲

  • 當事人
    合青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9號聲 請 人 合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更字第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更字第1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臺灣中小企│臺灣銀行 │88年3月19日 │ 35,000 元 │ 0000000 │ │業銀行八德│桃園分行 │ │ │ │ │分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