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科力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光甫
- 代理人
- 于鴻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4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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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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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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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3 年6 月7 日 │139,882元 │ABU一0二五八│
│法定代理人 張景山 │ │ │ │一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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