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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
連昌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政
代理人
許智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開立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
│支票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
│連昌興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大園分│102年3月31日          │114,451元       │AF九八一三五七│
│法定代理人  高文政│行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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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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