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4號
- 聲請人
- 綸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保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50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誠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元大銀行林口分行 │101年12月31日 │102,082元 │AF八三一二五七│ ││1 │司 林永順 │ │ │ │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