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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4號

聲請人
達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27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永騏國際企業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102年9月8日 │13,214元 │AG七五二七八五│ ││1 │司陳翎玲 │行 │ │ │六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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