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7號
- 再審原告
- 久豐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列1人
- 法定代理人
- 盧蓮慧
- 再審被告
- 陳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亦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0月3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再審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