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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久豐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盧蓮慧
再審被告
陳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亦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0月3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再審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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