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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聲字第28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28號

聲請人
鄭家祥
相對人
澤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澤宸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澤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 號著有判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澤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誤載為「澤宸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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