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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聲字第60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60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山海大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丕文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林素香間因本院103 年度勞聲字第60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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