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聲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60號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山海大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丕文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林素香間因本院103 年度勞聲字第60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