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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聲字第6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張秝綺
相對人
立礎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對於職業災害補償部分,資方同意就勞方向勞動部勞工險保險局申請103 年5 月30日至103 年9 月2 日期間傷病給付,如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勞方,資方即同意依每月工資新台幣(以下同)2 萬1,000 元補足工資差額予勞方。現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函聲請人,就聲請人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案,已經審查核定給付43,008元,有該局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1日保職傷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3 年11月20日保職傷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就相對人公司投保勞保薪資是19,200元÷30,再乘以傷病給付30% ,再乘以天數96日,共計薪資18,432元,實際薪資21,000元,相對人投保19,200元差額1,800 元÷30天=60元,60元×96天=5,760 元,上開18,432元+5,760 元=24,192元。故請求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職業災害補償部分24,192元。惟相對人於勞動部勞工險保險局已核定給付聲請人,其迄今尚未履行前開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3 年9 月12日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為證,並經本院函查屬實,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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