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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聲字第6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66號

抗告人
立礎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秝綺間因103 年度勞聲字第66號貞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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