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聲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66號抗 告 人 立礎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秝綺間因103 年度勞聲字第66號貞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