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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謝憲杰

  • 當事人
    李佳瑋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   告 李佳瑋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被   告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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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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