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宋天翔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被 告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判決,並於理由欄中載明訴訟費用負擔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則本院前開判決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