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原告
- 宋天翔
- 訴訟代理人
- 林至偉律師
- 被告
-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元山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判決,並於理由欄中載明訴訟費用負擔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則本院前開判決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