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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告
羅士峻
原告
羅苹月
原告
林冬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告
建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珠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 萬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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