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4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林錦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國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本院103 年10月14日103年度勞訴字第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提出如附件一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及繕本,並按附件二所示之方式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2項分定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致本院無從按上訴人對本院判決不服之程度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命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又本院判決係上訴人全部敗訴,雖然上訴人未表明不服之程度,但既已上訴,則訴訟標的金額暫以上訴人在本院訴訟請求判決事項全部不服核計,並以此為補正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訴訟標的金額按上訴人在本院本件請求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新
    台幣(下同)216萬9,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724元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