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5號

原告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被告
劉邱豪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