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5號原 告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劉邱豪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