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5號
- 原告
-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哲男
- 訴訟代理人
- 呂其昌律師
- 被告
- 劉邱豪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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