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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游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暹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6 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 萬6,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8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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