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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劉克聖

  • 上訴人
    游振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游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暹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6 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 萬6,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8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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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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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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