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游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暹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6 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 萬6,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8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