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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張益銘
  • 法定代理人
    林佑昇

  • 原告
    鍾晏煒
  • 被告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   告 鍾晏煒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昇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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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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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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