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張益銘
- 法定代理人林佑昇
- 原告鍾晏煒
- 被告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 告 鍾晏煒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昇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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