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上 訴 人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恢悟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勞訴字第66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