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木成
- 上訴人
-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恢悟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勞訴字第66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