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訴字第68號原 告 張琬婷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張香堯律師 被 告 廖金城(即大城攝影社)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柒萬零玖佰叁拾玖元應自民國一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其餘部分應自一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萬零肆佰貳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陸元、捌萬零肆佰貳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其應受判決事項(一)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70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具狀變更上開應受判決事項(一)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42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被告亦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116 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95年3 月2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櫃檯服務人員。惟被告遲至95年5 月2 日始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103 年1 月間,被告以業務緊縮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 規定預告於103 年3 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被告並於103 年給付離職金4 萬6000元予原告。 (二)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說明如下: 1、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資遣費差額7萬1586元: 兩造契約終止前六個月(102 年10月至103 年3 月)被告每月工資依序為3 萬880 元、3 萬1290元、3 萬400 元、2 萬9710元、2 萬8330元、2 萬6260元,以扣除勞健保費用前之金額計算,每月平均工資為2 萬9315元(計算式:[ 3 萬880 元+3萬1290元+3萬400 元+2萬9710元+2萬8330元+2萬6260元] ÷181 ×30 =2 萬9315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下同)。原告自95年3 月24日起受僱於被告,至103 年3 月31日止,工作年資為8 年又8 天,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為11萬7586元(計算式:2 萬9315元×[ 8+﹝8/30﹞/12]÷2=11萬 7586元)。扣除被告於103 年3 月27日給付予原告之離職金4 萬6000元後,被告應給付資遣費差額共計7 萬1586元。 2、被告應給付原告失業給付差額損失3萬9420元: (1)本件原告退保之當月起前6 個月薪資分別為3 萬880 元、3 萬1290元、3 萬400 元、2 萬9710元、2 萬8330元、2 萬6260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應分別為3 萬1800元、3 萬1800元、3 萬1800元、3 萬300 元、2 萬8800元、2 萬6,400 元,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即為3 萬150 元。 (2)惟被告僅以月投保薪資1 萬9200元之級距投保(參附表1 ),致原告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本可請領失業給付10萬8540元,因被告短報導致僅能請得6 萬9120元,短少金額為3 萬9420元,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就上開失業給付差額損失負賠償責任。 3、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原告: 本件兩造間勞動契約業經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符合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自得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 項規定,請求原投保單位即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之證明。勞基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並未規定服務證明書之應記載事項,審酌雇主應發給勞工服務證明書之目的乃在於證明勞工在原工作所獲得之工作經驗、職位、待遇等事項,再參酌工廠法第35條第2 項就工作證明書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暨考量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4 項所定有關離職證明文件所應記載事項包括「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爰請被告發給如訴之聲明第3 項所示內容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差額3萬887元: 因原告僅持有100 年3 月起至103 年3 月遭解僱止之出勤紀錄,自得請求被告該段期間依法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加班費差額。而本項請求之金額細項、請求權基礎、計算方式、相關證物,詳參附表2 「加班費差額計算表」及附註說明、原證3 薪資帳冊、原證7 輪班表,可知被告自應給付原告加班費差額共計3 萬887 元。 5、被告應給付原告特休未休薪資3萬2400元: 依本案103 年12月15日之審判筆錄第8 頁,被告訴訟代理人已自認原告於100 至103 年間每年僅有5 日特休假,可知原告4 年內有36日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又原告月薪為2 萬7000元(底薪2 萬3000元+ 責任2000元+ 全勤2000元),日薪為900 元,是被告應給付原告特休未休之薪資為3 萬2400元(計算式:900 元×36=32400元)。 6、被告應提繳8 萬424 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於原告到職後,被告每月提繳退休金之工資分級為1 萬6500元至1 萬9200元不等,惟與原告之每月工資所對應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應提繳之工資不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 項規定,被告應將未足額提繳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而本案實際提撥和所應提撥退休金之差額共計8 萬424 元。 (三)爰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31條第1 項、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 項、第38條第3 項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1 、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4293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 、被告應提繳8 萬424 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3 、被告應開立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民國103 年3 月31日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4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為個人獨資經營之照相館,且係僱用五人以下勞工之行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規定雇用之勞工非需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原告約於95年間受雇於被告,原為部分工時之工讀生,嗣於95年5 月2 日轉為正式全時員工,被告為保障原告權益遂幫伊投保勞工保險。原告向被告提及因103 年4 月要至美國找其姐姐只做到同年3 月底,被告為感謝原告多年來的幫忙於伊103 年3 月27日提出離職當日給予原告4 萬6000元之離職金。 (二)兩造之勞動契約已於103年3月31日合意終止: 1、依原告103 年10月9 日民事陳報狀檢附之錄音譯文內容,可知被告係因原告敬業度不足,常被顧客抱怨,為顧及雙方情誼,以生意不好為由與原告商量可否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而原告亦表示伊本來就打算做到三月底,並收受被告給付4 萬6000元之離職金,原告收受時未表示反對,或向被告表明伊非自願離職,被告應依資遣費標準計算,嗣後再補足差額之意思,顯見兩造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故被告並無向原告表示資遣之意,原告係自願離職。 2、另依證人謝秀敏之證言,並參酌原告上開錄音譯文內容,可知原告係欲前往美國姐姐家住1 、2 個月,及與客戶間之摩擦等事由,萌生辭意,適被告向原告提出於103 年3 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之要求,故雙方勞動契約已經意思表示一致而合意終止。 (三)被告並無以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被告照相館之每月收入扣除原告薪資及其他管銷費用等成本後,足以養家餬口,並無營業額遽降等業務緊縮之情。原告主張被告以業務緊縮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規定預告於103 年3 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要屬無據。 (四)原告於103 年9 月10日以民事準備(一)狀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 原告於103 年3 月31日勞動契約終止日向被告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被告即表示雙方為合意終止,無法給予。斯時,原告如認被告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損害其權益,即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第2 項規定,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惟原告卻遲至103 年9 月10日始以上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已逾30日之期間,並不合法等語置辯。並聲明:1 、原告之訴駁回;2 、被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協助兩造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自95年3 月24日起受雇被告,被告於95年5 月2 日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 2、原告於103 年4 月11日出境,於103 年4 月14日入境。 3、原告上開任職期間係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 4、被告如本院卷第36至39頁所示之時間,提繳上開所示之金額共9 萬6893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5、被告於本院卷第8 頁所示之時間,以該頁所示之投保薪資,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 6、被告並無業務緊縮之狀況。 7、被告於103年3月27日給付4萬6000元離職金與原告。 8、原告於100 年至103 年均有休5 日特別休假(見本院卷第122頁背面)。 (二)爭執事項 1、本件勞動契約於何時終止? (1)兩造於103 年3 月31日是否有終止勞動契約? (2)被告是否有以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所定「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之理由終止本件勞動契約? (3)原告於103 年9 月10日以民事準備(一)狀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2、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1萬7586元有無理由? 3、原告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 項、第38條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失業給付差額3 萬9420元有無理由? 4、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提撥8 萬424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有無理由? 5、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加班費差額3 萬887 元,及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3萬2400元,有無理由? 6、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無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勞動契約於何時終止? 1、兩造於103 年3 月31日是否有終止勞動契約?被告是否有以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所定「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之理由終止勞動契約? (1)依原告所提出被告與原告友人間有關本件之錄音譯文顯示(見本院卷第74頁背面、第76頁背面、第77頁): 被告:我有請原告回來上班。 被告:我說原告既然不想離職,那就回來上班。因為我當初跟原告講說,我可能生意業務量不好,我可能要請原告幾月,做到月底可能就離職這樣子。 被告:因為我的業務量我還是可以請原告,問題是原告作的這些事項,我想說不要跟你撕破臉... 友人:原告有跟你說「店長,我只做到這個月月底」之類的話? 被告:沒有沒有,我們大部分是口頭約定。 (2)依上開錄音譯文所顯示對話內容,被告確以生意業務量不佳為由,對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且被告供述為顧及雙方情誼,委婉假藉生意不佳為由與原告商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等語(見本院卷第137 頁),亦可知悉被告確以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所定「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對原告終止勞動契約。 (3)然依不爭執事項第6 點所示,被告並無業務緊縮之狀況,而勞基法第11條所定之各款情事,係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對勞工權益影響甚鉅,不得恣意行使,被告雖以顧及兩造情誼委婉假藉生意不佳為由與原告商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云云,然依勞基法終止契約與維持雙方情誼本屬二事,以虛偽不存在業務緊縮之前提事實為說詞,已難達到維持情誼之效果,被告既無業務緊縮之情狀,自不得以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所定事由對原告終止勞動契約甚明,被告上開抗辯,實有未洽。 (4)被告另抗辯兩造間勞動契約業經合意終止云云,經查,證人謝秀敏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於96年至102 年在被告處任職,離職後仍有回被告處幫忙,與原告是同事,原告在103 年農曆過年前有向提起要去美國住一個月左右,且抱怨與客人間有摩擦,因店裡只有原告一個人,我建議原告要與被告討論,原告回稱再看看,後來經被告告知才知道原告於103 年3 月31日離職,我不知道原告有無向被告說要去美國這件事等語(見本院卷第120 至122 頁)。依證人謝秀敏上開證述,可知原告有向證人謝秀敏談及欲至美國之事,但原告有無以前揭理由與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或兩造間勞動契約因其他原因合意終止,均無從依證人謝秀敏前揭證述得知,則被告另抗辯兩造間勞動契約於103 年3 月31日合意終止云云,亦屬無據。 (5)被告再抗辯原告收受4 萬6000元之離職金,可知兩造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云云,然原告若係自願離職,被告即無給付離職金為補償之必要,且如前所述,被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已違反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之規定,自不生終止之效力,亦無從以原告收受4 萬6000元離職金而推論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係合意終止。 2、原告於103 年9 月10日以民事準備(一)狀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依上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已不符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之規定,已如前述,被告行為自屬違反勞工法令,又被告於103 年9 月1 日以民事答辯狀抗辯被告無業務緊縮等情,原告知悉後即於103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時,以書狀及言詞表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節(見本院卷第68頁、第69頁背面),自屬有據。被告抗辯原告行使終止勞動契約已逾30日除斥期間云云,尚屬無據。 (二)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1萬7586元有無理由? 1、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平均工資係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此亦為勞基法第2條第4款所明定。 2、查被告違法解雇原告之事由發生日為103 年3 月31日,已如前述,又原告於102 年10月至103 年3 月之工資為3 萬880 元、3 萬1290元、3 萬400 元、2 萬9710元、2 萬8330元、2 萬6260元等節,亦有薪資明細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3頁),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則原告每月平均工資應為2 萬9154元(計算式為:[ 3 萬880 元+3萬1290元+3萬400 元+2萬9710元+2萬8330元+2萬6260元] ÷182 ×30=2 萬91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告主張每月平均工資為2 萬9315元,尚有誤會。 3、依不爭執事項第1 點所示,原告自95年3 月24日起受雇被告,計算至103 年3 月31日止,工作年資為8 年又8 天,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為11萬6939元(計算式為:2 萬9154元×[ 8+﹝8/30﹞/1 2]÷2=11萬6939元),逾此部分,即屬無據。 4、另依不爭執事項第7 點所示,被告於103 年3 月27日給付4 萬6000元與原告,扣除4 萬6000元後,被告應給付資遣費差額為7 萬939 元(計算式為:11萬6939元-4萬6000元=7萬939 元)。 (三)原告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 項、第38條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失業給付差額3 萬9420元有無理由? 1、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第3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原告退保之當月起前6 個月薪資分別為3 萬880 元、3 萬1290元、3 萬400 元、2 萬9710元、2 萬8330元、2 萬6260元等節已如前述,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示(見本院卷第35頁),月投保薪資應分別為3 萬1800元、3 萬1800元、3 萬1800元、3 萬300 元、2 萬8800元、2 萬6 400 元,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即為3 萬150 元(計算式為:「3 萬1800元+3萬1800元+3萬1800元+3萬300 元+2萬8800元+2萬6400元」÷6=3 萬150 元)。則原告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 項 規定,得請領失業給付金額為10萬8540元(計算式為:3 萬150 元×60% ×6 =10萬8540元)。 3、依不爭執事項第5 點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見本院卷第8 頁),被告為原告投保工資為1 萬9200元,則原告就此僅可請領失業給付為(計算式為:1 萬9200元×60% ×6 =6 萬9120元),短少金額為3 萬9420元( 計算式為:10萬8540元-6萬9120元=3 萬9420元),原告就此部分,自得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3 萬9420元。 (四)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提撥8 萬424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有無理由? 1、第6 條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應為第7 條第1 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要旨)。 2、依不爭執事項第4 點所示,被告於本院卷第36至39頁所示之時間,提繳上開所示之金額共9 萬6893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即如本判決附表一實際提繳欄所示之金額),依原告所提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0至34頁),雇主應提繳退休金金額則為附表一應提繳欄所示,可信被告確有未依前揭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等節為真,則原告請求被告提繳8 萬424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自屬有據。 (五)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加班費差額3 萬887 元,及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3 萬2400元,有無理由? 1、加班費差額3 萬887 元之部分 (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勞基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此亦為勞基法第37條、第39條所明定。又所稱之假日,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列舉之假日。 (2)依原告所提輪班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03 至106 頁),被告對此不爭執形式上之真正(見本院卷第143 頁),則原告自100 年3 月間起至103 年3 月31日止,加班時數則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再依原告薪資明細表所示(見本院卷第25至34頁),被告所給付之加班費則如本判決附表二已付加班費欄所示,則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加班費總額為3萬887元,自屬有據。 2、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3 萬2400元之部分 (1)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雇主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4日,勞基法第38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此亦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 款所明定。據此可知,勞工行使特別休假之權利,僅是勞工繼續工作滿足法定要件後,勞工對雇主即取得一定日數特別休假之債權,勞工若要行使特別休假仍須向雇主請求,經雇主同意排休後,始得滿足該特別休假債權之清償;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 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乃勞工不能滿足特別休假債權之代償規定,解釋上自需勞工向雇主提出請求給付該特別休假,卻遭雇主拒絕,或客觀上勞工不可能使用該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始能請求雇主給付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倘勞工因自願放棄休假或可歸責於己之因素且無正當理由而未休假,則勞資雙方契約終止後,勞工對雇主之特別休假請求權即已消滅,勞工自不可再對雇主請求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作為代償。(2)依不爭執事項第1 點所示,原告自95年3 月24日起受雇被告,計算至103 年以繼續工作滿5 年以上,則被告每年應給予原告14日之特別休假。又依不爭執事項第8 點所示,原告於100 年至103 年均有休5 日特別休假,即100 年至103 年每年短少9 日共36日之特別休假,而本件又係因被告違反勞工法令而經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乃屬不可歸責於原告所致,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訴請被告給付未休特別休假工資36日。 (3)查原告每月平均工資為2 萬9154元,每日工資為972 元(計算式為:2 萬9154元/30=972 元),則被告應給付原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為3 萬4992元(計算式為:972 元×36 =3 萬4992元)。原告請求3 萬2400元,未逾前揭範圍,自屬有據。 (六)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無理由? 1、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且按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規定: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末按工作關係終止時,工人得請求工廠給與工作證明書,工廠不得拒絕。但工人不依第32條之規定,而即時終止契約。或有第31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前項證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工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二、工作種類。三、在廠工作時期及成績,此亦為工廠法第35條所明定。 2、原告以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節已如前述,符合前開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發給勞工服務證明,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3、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範目的,乃在落實憲法上保障勞工工作權,為強制性規定,該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並未規定服務證明書之應記載事項,本院審酌雇主應發給勞工服務證明書目的,乃在證明勞工在原工作所獲得之工作經驗、職位、待遇等事項,再參酌工廠法第35條第2 項就工作證明書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暨考量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4 項所定有關離職證明文件所應記載事項包括「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則原告聲請命被告發給如主文第三項所載內容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自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7萬3646元(計算式為:7 萬939 元+3萬9420元+3萬887 元+3萬2400元=17 萬3646元),及提繳8 萬424 原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利息部分 (一)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無確定期限,亦無約定利率,起訴狀繕本係於103 年8 月12日送達被告等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頁),則原告請求(除資遣費7 萬939 元外之部分)自103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二)終止勞動契約時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勞動契約係於經原告於103 年9 月10日終止,原告請求自「該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關於請求遲延給付之利息,固非無據,惟依上規定,被告應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付之,屆期未為給付始負有給付遲延責任,即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後之翌日起103 年10月11日起負擔給付資遣費之遲延利息責任,原告此部分請求超過上開所認部分,於法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2條、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 項、第38條第3 項規定、勞基法第19條、第24條、第37條、第39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7萬3646元,及其中7 萬939 元應自103 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部分應自103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提繳8 萬424 原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第1 項、第2 項所命被告給付部分,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聲請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雖聲請本院為假執行之宣告,惟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之,依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就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部分亦聲請假執行,惟此部分請求非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已不得聲請假執行,另此部份於判決確定時,此部分視為已有該項意思表示,本質上仍不宜假執行,原告此部分請求事項雖為勝訴判決,仍無從准許為假執行,另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八、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本訴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一:退休金提撥差額計算表(單位:元) ┌────┬─────────┬────────┬───────┬───────┬──────┬────────┐ │工資月份│A:實領工資 │B :實際投保工資│C:應投保工資 │D :實際提繳6%│E:應提繳6% │不足差額(E-D) │ │ │(未扣勞健保) │ │ │(B*6%) │(C*6%) │ │ ├────┼─────────┼────────┼───────┼───────┼──────┼────────┤ │95/3 │8180 │ │ │ │ │ │ ├────┼─────────┼────────┼───────┼───────┼──────┼────────┤ │95/4 │20992 │0 │21000 │0 │1260 │1260 │ ├────┼─────────┼────────┼───────┼───────┼──────┼────────┤ │95/5 │21707 │16500 │21900 │957 │1314 │357 │ ├────┼─────────┼────────┼───────┼───────┼──────┼────────┤ │95/6 │23510(已扣禮金) │16500 │24000 │990 │1440 │450 │ ├────┼─────────┼────────┼───────┼───────┼──────┼────────┤ │95/7 │24445 │16500 │25200 │990 │1512 │522 │ ├────┼─────────┼────────┼───────┼───────┼──────┼────────┤ │95/8 │23917 │16500 │24000 │990 │1440 │450 │ ├────┼─────────┼────────┼───────┼───────┼──────┼────────┤ │95/9 │23403 │16500 │24000 │990 │1440 │450 │ ├────┼─────────┼────────┼───────┼───────┼──────┼────────┤ │95/10 │24218 │16500 │25200 │990 │1512 │522 │ ├────┼─────────┼────────┼───────┼───────┼──────┼────────┤ │95/11 │27752 │16500 │28800 │990 │1728 │738 │ ├────┼─────────┼────────┼───────┼───────┼──────┼────────┤ │95/12 │22226 │16500 │22800 │990 │1368 │378 │ ├────┼─────────┼────────┼───────┼───────┼──────┼────────┤ │96/1 │23792 │16500 │24000 │990 │1440 │450 │ ├────┼─────────┼────────┼───────┼───────┼──────┼────────┤ │96/2 │24963 │16500 │25200 │990 │1512 │522 │ ├────┼─────────┼────────┼───────┼───────┼──────┼────────┤ │96/3 │24331 │16500 │25200 │990 │1512 │522 │ ├────┼─────────┼────────┼───────┼───────┼──────┼────────┤ │96/4 │25342 │16500 │26400 │990 │1584 │594 │ ├────┼─────────┼────────┼───────┼───────┼──────┼────────┤ │96/5 │22478 │16500 │22800 │990 │1368 │378 │ ├────┼─────────┼────────┼───────┼───────┼──────┼────────┤ │96/6 │26051(已扣禮金) │16500 │26400 │990 │1584 │594 │ ├────┼─────────┼────────┼───────┼───────┼──────┼────────┤ │96/7 │23871 │17280 │24000 │1037 │1440 │403 │ ├────┼─────────┼────────┼───────┼───────┼──────┼────────┤ │96/8 │25050 │17280 │25200 │1037 │1512 │475 │ ├────┼─────────┼────────┼───────┼───────┼──────┼────────┤ │96/9 │25580 │17280 │26400 │1037 │1584 │547 │ ├────┼─────────┼────────┼───────┼───────┼──────┼────────┤ │96/10 │24412 │17280 │25200 │1037 │1512 │475 │ ├────┼─────────┼────────┼───────┼───────┼──────┼────────┤ │96/11 │25380 │17280 │26400 │1037 │1584 │547 │ ├────┼─────────┼────────┼───────┼───────┼──────┼────────┤ │96/12 │24144 │17280 │25200 │1037 │1512 │475 │ ├────┼─────────┼────────┼───────┼───────┼──────┼────────┤ │97/1 │25130 │17280 │25200 │1037 │1512 │475 │ ├────┼─────────┼────────┼───────┼───────┼──────┼────────┤ │97/2 │25550 │17280 │26400 │1037 │1584 │547 │ ├────┼─────────┼────────┼───────┼───────┼──────┼────────┤ │97/3 │25480 │17280 │26400 │1037 │1584 │547 │ ├────┼─────────┼────────┼───────┼───────┼──────┼────────┤ │97/4 │25550 │17280 │26400 │1037 │1584 │547 │ ├────┼─────────┼────────┼───────┼───────┼──────┼────────┤ │97/5 │25280 │17280 │26400 │1037 │1584 │547 │ ├────┼─────────┼────────┼───────┼───────┼──────┼────────┤ │97/6 │25550 │17280 │26400 │1037 │1584 │547 │ ├────┼─────────┼────────┼───────┼───────┼──────┼────────┤ │97/7 │25130(已扣禮金) │17280 │25200 │1037 │1512 │475 │ ├────┼─────────┼────────┼───────┼───────┼──────┼────────┤ │97/8 │25750 │17280 │26400 │1037 │1584 │547 │ ├────┼─────────┼────────┼───────┼───────┼──────┼────────┤ │97/9 │25550 │17280 │26400 │1037 │1584 │547 │ ├────┼─────────┼────────┼───────┼───────┼──────┼────────┤ │97/10 │26480 │17280 │27600 │1037 │1656 │619 │ ├────┼─────────┼────────┼───────┼───────┼──────┼────────┤ │97/11 │26746 │17280 │27600 │1037 │1656 │619 │ ├────┼─────────┼────────┼───────┼───────┼──────┼────────┤ │97/12 │25750 │17280 │26400 │1037 │1584 │547 │ ├────┼─────────┼────────┼───────┼───────┼──────┼────────┤ │98/1 │25400(已扣紅包) │17280 │26400 │1037 │1584 │547 │ ├────┼─────────┼────────┼───────┼───────┼──────┼────────┤ │98/2 │26540(未扣借款) │17280 │27600 │1037 │1656 │619 │ ├────┼─────────┼────────┼───────┼───────┼──────┼────────┤ │98/3 │27750(未扣借款) │17280 │28800 │1037 │1728 │691 │ ├────┼─────────┼────────┼───────┼───────┼──────┼────────┤ │98/4 │27610(未扣借款) │17280 │28800 │1037 │1728 │691 │ ├────┼─────────┼────────┼───────┼───────┼──────┼────────┤ │98/5 │27610(未扣借款) │17280 │28800 │1037 │1728 │691 │ ├────┼─────────┼────────┼───────┼───────┼──────┼────────┤ │98/6 │28680(未扣借款) │17280 │28800 │1037 │1728 │691 │ ├────┼─────────┼────────┼───────┼───────┼──────┼────────┤ │98/7 │27130(已扣禮金) │17280 │27600 │1037 │1656 │619 │ ├────┼─────────┼────────┼───────┼───────┼──────┼────────┤ │98/8 │34560 │17280 │34800 │1037 │2088 │1051 │ ├────┼─────────┼────────┼───────┼───────┼──────┼────────┤ │98/9 │30430(未扣電池) │17280 │31800 │1037 │1908 │871 │ ├────┼─────────┼────────┼───────┼───────┼──────┼────────┤ │98/10 │28990 │17280 │30330 │1037 │1818 │781 │ ├────┼─────────┼────────┼───────┼───────┼──────┼────────┤ │98/11 │29160 │17280 │30300 │1037 │1818 │781 │ ├────┼─────────┼────────┼───────┼───────┼──────┼────────┤ │98/12 │31380 │17280 │31800 │1037 │1908 │871 │ ├────┼─────────┼────────┼───────┼───────┼──────┼────────┤ │99/1 │30350 │17280 │31800 │1037 │1908 │871 │ ├────┼─────────┼────────┼───────┼───────┼──────┼────────┤ │99/2 │27830 │17280 │28800 │1037 │1728 │691 │ ├────┼─────────┼────────┼───────┼───────┼──────┼────────┤ │99/3 │29930 │17280 │30300 │1037 │1818 │781 │ ├────┼─────────┼────────┼───────┼───────┼──────┼────────┤ │99/4 │31880 │17280 │33300 │1037 │1998 │961 │ ├────┼─────────┼────────┼───────┼───────┼──────┼────────┤ │99/5 │29550 │17280 │30300 │1037 │1818 │781 │ ├────┼─────────┼────────┼───────┼───────┼──────┼────────┤ │99/6 │29470 │17280 │30300 │1037 │1818 │781 │ ├────┼─────────┼────────┼───────┼───────┼──────┼────────┤ │99/7 │30780 │17280 │31800 │1037 │1908 │871 │ ├────┼─────────┼────────┼───────┼───────┼──────┼────────┤ │99/8 │30090(已扣禮金) │17280 │30300 │1037 │1818 │781 │ ├────┼─────────┼────────┼───────┼───────┼──────┼────────┤ │99/9 │27690 │17280 │28800 │1037 │1728 │691 │ ├────┼─────────┼────────┼───────┼───────┼──────┼────────┤ │99/10 │28790 │17280 │28800 │1037 │1728 │691 │ ├────┼─────────┼────────┼───────┼───────┼──────┼────────┤ │99/11 │29110 │17280 │30300 │1037 │1818 │781 │ ├────┼─────────┼────────┼───────┼───────┼──────┼────────┤ │99/12 │27760 │17280 │28800 │1037 │1728 │691 │ ├────┼─────────┼────────┼───────┼───────┼──────┼────────┤ │100/1 │20000(產假底薪) │17880 │20100 │1073 │1206 │133 │ ├────┼─────────┼────────┼───────┼───────┼──────┼────────┤ │100/2 │30950 │17880 │31800 │1073 │1908 │835 │ ├────┼─────────┼────────┼───────┼───────┼──────┼────────┤ │100/3 │32530 │17880 │33300 │1073 │1998 │925 │ ├────┼─────────┼────────┼───────┼───────┼──────┼────────┤ │100/4 │30826 │17880 │31800 │1073 │1908 │835 │ ├────┼─────────┼────────┼───────┼───────┼──────┼────────┤ │100/5 │31310 │17880 │31800 │1073 │1908 │835 │ ├────┼─────────┼────────┼───────┼───────┼──────┼────────┤ │100/6 │30830 │17880 │31800 │1073 │1908 │835 │ ├────┼─────────┼────────┼───────┼───────┼──────┼────────┤ │100/7 │31380 │17880 │31800 │1073 │1908 │835 │ ├────┼─────────┼────────┼───────┼───────┼──────┼────────┤ │100/8 │32000(已扣禮金) │17880 │33300 │1073 │1998 │925 │ ├────┼─────────┼────────┼───────┼───────┼──────┼────────┤ │100/9 │31860 │17880 │33300 │1073 │1998 │925 │ ├────┼─────────┼────────┼───────┼───────┼──────┼────────┤ │100/10 │33030 │17880 │33300 │1073 │1998 │925 │ ├────┼─────────┼────────┼───────┼───────┼──────┼────────┤ │100/11 │31310 │17880 │31800 │1073 │1908 │835 │ ├────┼─────────┼────────┼───────┼───────┼──────┼────────┤ │100/12 │32480 │17880 │33300 │1073 │1998 │925 │ ├────┼─────────┼────────┼───────┼───────┼──────┼────────┤ │101/1 │33490 │18780 │34800 │150 │2088 │1938 │ ├────┼─────────┼────────┼───────┼───────┼──────┼────────┤ │101/2 │33870 │18780 │34800 │0 │2088 │2088 │ ├────┼─────────┼────────┼───────┼───────┼──────┼────────┤ │101/3 │33010 │18780 │33300 │0 │1998 │1998 │ ├────┼─────────┼────────┼───────┼───────┼──────┼────────┤ │101/4 │33150 │18780 │33300 │0 │1998 │1998 │ ├────┼─────────┼────────┼───────┼───────┼──────┼────────┤ │101/5 │33080 │18780 │33300 │0 │1998 │1998 │ ├────┼─────────┼────────┼───────┼───────┼──────┼────────┤ │101/6 │34250 │18780 │34800 │0 │2088 │2088 │ ├────┼─────────┼────────┼───────┼───────┼──────┼────────┤ │101/7 │33150 │18780 │33300 │0 │1998 │1988 │ ├────┼─────────┼────────┼───────┼───────┼──────┼────────┤ │101/8 │33080 │18780 │33300 │0 │1998 │1998 │ ├────┼─────────┼────────┼───────┼───────┼──────┼────────┤ │101/9 │34730 │18780 │34800 │0 │2088 │2088 │ ├────┼─────────┼────────┼───────┼───────┼──────┼────────┤ │101/10 │31980 │18780 │33300 │0 │1998 │1998 │ ├────┼─────────┼────────┼───────┼───────┼──────┼────────┤ │101/11 │31360 │18780 │31800 │0 │1908 │1908 │ ├────┼─────────┼────────┼───────┼───────┼──────┼────────┤ │101/12 │31910 │18780 │33300 │0 │1998 │1998 │ ├────┼─────────┼────────┼───────┼───────┼──────┼────────┤ │102/1 │28450 │18780 │28800 │977 │1728 │751 │ ├────┼─────────┼────────┼───────┼───────┼──────┼────────┤ │102/2 │29230 │18780 │30300 │1127 │1818 │691 │ ├────┼─────────┼────────┼───────┼───────┼──────┼────────┤ │102/3 │28615 │18780 │28800 │1127 │1728 │601 │ ├────┼─────────┼────────┼───────┼───────┼──────┼────────┤ │102/4 │30400 │19200 │31800 │1152 │1908 │756 │ ├────┼─────────┼────────┼───────┼───────┼──────┼────────┤ │102/5 │31980 │19200 │33300 │1152 │1998 │846 │ ├────┼─────────┼────────┼───────┼───────┼──────┼────────┤ │102/6 │31270 │19200 │31800 │1152 │1908 │756 │ ├────┼─────────┼────────┼───────┼───────┼──────┼────────┤ │102/7 │30380(已扣禮金) │19200 │31800 │1152 │1908 │756 │ ├────┼─────────┼────────┼───────┼───────┼──────┼────────┤ │102/8 │31290(已扣禮金) │19200 │31800 │1152 │1908 │756 │ ├────┼─────────┼────────┼───────┼───────┼──────┼────────┤ │102/9 │30880(已扣旅津) │19200 │31800 │1152 │1908 │756 │ ├────┼─────────┼────────┼───────┼───────┼──────┼────────┤ │102/10 │30880 │19200 │31800 │1152 │1908 │756 │ ├────┼─────────┼────────┼───────┼───────┼──────┼────────┤ │102/11 │31290 │19200 │31800 │1152 │1908 │756 │ ├────┼─────────┼────────┼───────┼───────┼──────┼────────┤ │102/12 │30400 │19200 │31800 │1152 │1908 │756 │ ├────┼─────────┼────────┼───────┼───────┼──────┼────────┤ │103/1 │29710(已扣紅包) │19200 │30300 │1152 │1818 │666 │ ├────┼─────────┼────────┼───────┼───────┼──────┼────────┤ │103/2 │28330 │19200 │28800 │1152 │1728 │576 │ ├────┼─────────┼────────┼───────┼───────┼──────┼────────┤ │103/3 │26260 │19200 │26400 │1152 │1584 │432 │ ├────┴─────────┴────────┴───────┴───────┴──────┼────────┤ │ F差額總計:│8萬424 │ └──────────────────────────────────────────────┴────────┘ 附表二:加班費差額計算表 ┌────┬────┬──────────┬─────────┬───────┬───────┬─────────┐ │工資月份│A:時薪 │B:工作日加班時數: │C:假日加班時數 │D:應付加班費 │E:已付加班費 │F:不足差額(D-E)│ ├────┼────┼──────────┼─────────┼───────┼───────┼─────────┤ │100/3 │113 │12 │8(3/29青年節) │2863 │3360 │-497 │ ├────┼────┼──────────┼─────────┼───────┼───────┼─────────┤ │100/4 │113 │18 │8(4/5清明節) │3842 │1440 │2402 │ ├────┼────┼──────────┼─────────┼───────┼───────┼─────────┤ │100/5 │113 │9 │8 (5/1勞動節) │2373 │1920 │453 │ ├────┼────┼──────────┼─────────┼───────┼───────┼─────────┤ │100/6 │113 │9 │8 (6/6端午節) │2373 │1440 │933 │ ├────┼────┼──────────┼─────────┼───────┼───────┼─────────┤ │100/7 │113 │15 │0 │2448 │1920 │566 │ ├────┼────┼──────────┼─────────┼───────┼───────┼─────────┤ │100/8 │113 │15 │0 │2448 │2400 │48 │ ├────┼────┼──────────┼─────────┼───────┼───────┼─────────┤ │100/9 │113 │9 │11(9/12中秋節) │2863 │2400 │463 │ ├────┼────┼──────────┼─────────┼───────┼───────┼─────────┤ │100/10 │113 │18 │24(10/10 國慶日、│5650 │3360 │2290 │ │ │ │ │10/25光復節、10/ │ │ │ │ │ │ │ │31蔣公誕辰) │ │ │ │ ├────┼────┼──────────┼─────────┼───────┼───────┼─────────┤ │100/11 │113 │12 │0 │1959 │1920 │39 │ ├────┼────┼──────────┼─────────┼───────┼───────┼─────────┤ │100/12 │113 │15 │11(12/25 行憲紀念│3842 │2880 │962 │ │ │ │ │日全) │ │ │ │ ├────┼────┼──────────┼─────────┼───────┼───────┼─────────┤ │101/1 │113 │21 │0 │3428 │4320 │-892 │ ├────┼────┼──────────┼─────────┼───────┼───────┼─────────┤ │101/2 │113 │27 │8 (2/28和平紀念日│5311 │4560 │751 │ │ │ │ │) │ │ │ │ ├────┼────┼──────────┼─────────┼───────┼───────┼─────────┤ │101/3 │113 │27 │8(3/29青年節) │5311 │3840 │1471 │ ├────┼────┼──────────┼─────────┼───────┼───────┼─────────┤ │101/4 │113 │24 │8(4/4婦幼節) │4821 │3840 │981 │ ├────┼────┼──────────┼─────────┼───────┼───────┼─────────┤ │101/5 │113 │24 │0 │3917 │3840 │77 │ ├────┼────┼──────────┼─────────┼───────┼───────┼─────────┤ │101/6 │113 │24 │8(6/23端午節) │4821 │4800 │21 │ ├────┼────┼──────────┼─────────┼───────┼───────┼─────────┤ │101/7 │113 │30 │0 │4897 │3840 │1057 │ ├────┼────┼──────────┼─────────┼───────┼───────┼─────────┤ │101/8 │113 │24 │0 │3917 │3840 │77 │ ├────┼────┼──────────┼─────────┼───────┼───────┼─────────┤ │101/9 │113 │24 │0 │3917 │5280 │-1363 │ ├────┼────┼──────────┼─────────┼───────┼───────┼─────────┤ │101/10 │113 │30 │19(10/10 國慶日全│7195 │2880 │4315 │ │ │ │ │、10/31蔣公誕辰) │ │ │ │ ├────┼────┼──────────┼─────────┼───────┼───────┼─────────┤ │101/11 │113 │21 │8(11/12國父誕辰)│4332 │2400 │1932 │ ├────┼────┼──────────┼─────────┼───────┼───────┼─────────┤ │101/12 │113 │15 │8 (12/25 行憲紀念│3352 │2880 │472 │ │ │ │ │日) │ │ │ │ ├────┼────┼──────────┼─────────┼───────┼───────┼─────────┤ │102/1 │113 │15 │11(1/1元旦全) │3842 │120 │3722 │ ├────┼────┼──────────┼─────────┼───────┼───────┼─────────┤ │102/2 │113 │0 │8 (2/28和平紀念日│904 │480 │424 │ │ │ │ │) │ │ │ │ ├────┼────┼──────────┼─────────┼───────┼───────┼─────────┤ │102/3 │113 │3 │0 │490 │0 │490 │ ├────┼────┼──────────┼─────────┼───────┼───────┼─────────┤ │102/4 │113 │0 │8(4/4婦幼節) │904 │1440 │-536 │ ├────┼────┼──────────┼─────────┼───────┼───────┼─────────┤ │102/5 │113 │9 │8(5/1勞動節) │2373 │2880 │-507 │ ├────┼────┼──────────┼─────────┼───────┼───────┼─────────┤ │102/6 │113 │18 │8(6/12端午節) │3842 │2880 │1866 │ ├────┼────┼──────────┼─────────┼───────┼───────┼─────────┤ │102/7 │113 │18 │0 │2938 │1560 │1378 │ ├────┼────┼──────────┼─────────┼───────┼───────┼─────────┤ │102/8 │113 │9 │0 │1469 │2400 │-931 │ ├────┼────┼──────────┼─────────┼───────┼───────┼─────────┤ │102/9 │113 │15 │8(9/19中秋節) │3352 │1920 │1432 │ ├────┼────┼──────────┼─────────┼───────┼───────┼─────────┤ │102/10 │113 │12 │24(10/10國慶日、 │4671 │1920 │2751 │ │ │ │ │10/25 光復節、10/3│ │ │ │ │ │ │ │1蔣公誕辰 ) │ │ │ │ ├────┼────┼──────────┼─────────┼───────┼───────┼─────────┤ │102/11 │113 │15 │8(11/12蔣公誕辰)│3352 │2400 │952 │ ├────┼────┼──────────┼─────────┼───────┼───────┼─────────┤ │102/12 │113 │12 │8 (12/25 行憲紀念│2863 │1440 │1423 │ │ │ │ │日) │ │ │ │ ├────┼────┼──────────┼─────────┼───────┼───────┼─────────┤ │103/1 │113 │12 │0 │1959 │960 │999 │ ├────┼────┼──────────┼─────────┼───────┼───────┼─────────┤ │103/2 │113 │0 │8 (2/28和平紀念日│904 │0 │904 │ │ │ │ │) │ │ │ │ ├────┼────┼──────────┼─────────┼───────┼───────┼─────────┤ │103/3 │113 │0 │0 │0 │0 │0 │ ├────┴────┴──────────┴─────────┴───────┴───────┼─────────┤ │ 差額總計:│3萬8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