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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告
許虹翎
被告
本燔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燔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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