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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6號

原告
江汶諺(即江弘諺)
法定代理人
江本源
法定代理人
許碧玉
訴訟代理人
江怡甄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複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告
尚柏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揚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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