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6號
- 原告
- 江汶諺(即江弘諺)
- 法定代理人
- 江本源
- 法定代理人
- 許碧玉
- 訴訟代理人
- 江怡甄
- 訴訟代理人
- 許朝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長輝律師
- 被告
- 尚柏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國揚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