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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尚柏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汶諺(原名:江弘諺)
法定代理人
江本源

      許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4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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