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3號原 告 曾莉婷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仍應先徵收20,686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一併繳納,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