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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5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5號

聲請人
王厚博
相對人
美商瑞瑪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厚博為相對人美商瑞瑪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美商瑞瑪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美商瑞瑪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而美商瑞瑪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法院以103 年度司司字第114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嗣清算完結後,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關聲報清算完結之表冊等在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114 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查核屬實,故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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