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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9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9號

聲請人
謝秀梅
相對人
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謝秀梅(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為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遭經濟部於民國93年5 月25日廢止登記,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經鈞院95年度司字第29號准予備查,並經鈞院103 年司司字第141 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茲因清算程序已於103 年8 月15日完結,為此提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會議事錄等,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附卷為憑,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95年度司字第29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141 號卷,稽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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