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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號

聲請人
吳彧慧
相對人
昌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昌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昌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蘇信銨變更為吳彧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昌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清算人蘇信銨因故無法再擔任清算人,經相對人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其辭任,並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亦願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此,爰聲請法院變更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已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臨時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簽到簿、聲請人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等為證,並據本院查明屬實。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既經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繼續清算事務,而清算人亦為相對人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應有相當程度瞭解,且其亦已表明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故聲請人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則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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