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0號
- 聲請人
- 歐志賢
- 相對人
-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關係人
- 顏瑞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顏瑞全變更為歐志賢。
聲請程序費用由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顏瑞全,但顏瑞全辭職,經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歐志賢為清算人,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此,爰聲請法院變更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顏瑞全因辭任,經相對人之股東臨時會決議由聲請人歐志賢任之,並提出股東會議紀錄、聲請人同意書為證,經本院依職調閱本法院101 年度司司字127 號查明屬實。本院認關係人顏瑞全已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由聲請人接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與法尚無不符,則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