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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相對人
達德利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達德利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許辰林(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住南投縣中寮鄉○○村00鄰○○路0 ○0 號)為相對人達德利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同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復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為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達德利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101 年5 月28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登記解散在案,依法應行清算,因相對人為一人股東之公司,而原負責人已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62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之人,依法不得擔任清算人職務,故相對人現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爰依公司法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相對人為1 人股東之有限公司,其董事即負責人許枝生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62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之人,相對人並據經濟部於101 年5 月28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登記解散而應行清算,惟現無人任清算人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又聲請人對相對人具有稅捐債權乙節,亦有欠稅查詢表附卷足憑,則相對人核有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情事,聲請人因為保全稅捐,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要屬有據。本院審酌相對人原負責人之胞兄許辰林為其二親等旁系血親,且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62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許枝生之輔助人,之前又與原負責人同住,年齡32歲正值青壯年,應有足夠智識及相當社會經驗擔任清算人,此外又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規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故本院認本件以許辰林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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