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債 權 人 陳麟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嚴程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併對「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如是,請具狀表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表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聲請狀僅附有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提出其餘三張支票(含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