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
- 債權人
- 月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英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部分請求金額柒萬陸仟貳佰叁拾元,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部分請求金額柒萬陸仟貳佰叁拾元,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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