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債 權 人 月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就部分請求金額柒萬陸仟貳佰叁拾元,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