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 債權人
- 李廷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山企業社、李月山、黃廷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尚未發生之債權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山企業社、李月山、黃廷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尚未發生之債權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