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債 權 人 李廷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山企業社、李月山、黃廷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尚未發生之債權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