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債 權 人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冠金屬實業社、陳明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華冠金屬實業社之法定代理人詹耀熙已於民國103 年2 月1 日死亡,請釋明其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表明債務人陳明哲之住居所。 三、提出債務人華冠金屬實業社商業設立登記資料(含合夥契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