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
- 債權人
-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雲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冠金屬實業社、陳明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華冠金屬實業社之法定代理人詹耀熙已於民國103 年2 月1 日死亡,請釋明其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表明債務人陳明哲之住居所。
三、提出債務人華冠金屬實業社商業設立登記資料(含合夥契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