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5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03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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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田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錫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林錫豪之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街00號7 樓,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