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債 權 人 傅弘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大運天下有限公司,非債務人陳信心,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陳信心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或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大運天下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