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債 權 人 汪蕙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崇能即尚藝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取得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如是,並請提出該調解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