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67號債 權 人 至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雙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國強即喬豐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