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20號債 權 人 國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宸瑋、互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以證明背書連續。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