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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5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547號
債 權 人
厚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瑀欣即鴻順水電工程行、潘泳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務人鄭瑀欣即鴻順水電工程行非本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請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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