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547號債 權 人 厚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瑀欣即鴻順水電工程行、潘泳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債務人鄭瑀欣即鴻順水電工程行非本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請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