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43號債 權 人 欣大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娜(原名:楊茹瑩)、昱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正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三、依借據所示,就請求金額其中新台幣79,409元部分,其性質為利息,依法不得再生利息(民法第207 條參照),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