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22號債 權 人 鄒瑞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勗倫、晟泰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系爭支票及本票係本件二債務人各別簽發,故請表明向本件二債務人連帶請求之原因事實,否則應各別向本件債務人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