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9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22號
- 債權人
- 鄒瑞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勗倫、晟泰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系爭支票及本票係本件二債務人各別簽發,故請表明向本件二債務人連帶請求之原因事實,否則應各別向本件債務人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