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26號債 權 人 淞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尉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權人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