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債 權 人 陳福明即金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豐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民國103 年2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2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