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1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51號
- 債權人
- 凡爾賽宮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銘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中倉儲有限公司、許玉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華中倉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表明許玉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則請表明對許玉青請求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