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債 權 人 魏有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金城即裕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各退票日後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